深度解读:电子烟新身份后,售卖需要有许可证?最利好哪些企业,从业人员短期有哪些忧虑?
深度解读:电子烟新身份后,售卖需要有许可证?最利好哪些企业,从业人员短期有哪些忧虑?
据中国政府网11月26日消息,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为加强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监管,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作如下修改:
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五条:“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在此新规之前,各地相关部门,其实早已开始对电子烟的监督管理工作!
9月25日,深圳金光华广场运营公司深圳市金光华商业有限公司近日向广场内的电子烟专卖店发送了商铺整改通知书,该广场的电子烟售卖专柜因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相关经营证照,被认定为违规。
通知书时间为9月24日,整改通知书要求电子烟商铺出具说明情况,并尽快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否则将按照广场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该店主收到整改书后,商场表示是接到相关部门检查通知,要求凡是售卖电子烟的专柜都需要办理烟草许可证。
行业内普遍认为,监管落地意味着电子烟行业不能继续野蛮生长。此次条例的修订,明确了电子烟的监管主体和产品属性:一是明确电子烟归属烟草专卖局管理,二是将电子烟定性为新型烟草制品。
有了“合法身份”之后,电子烟行业仍在等待更多的细则指导:电子烟的国家标准如何制定?是否会如传统卷烟一样征收消费税?按照烟草专卖法的规定,没有烟草专卖许可证,就不能进行烟草经营和销售。那么众多的电子烟线下门店该如何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
看看电子烟从业人员及相关人士怎么看?(参考21世纪经济报道)
深圳一家主攻海外电子烟市场的负责人刘飞(化名)告诉21记者,“对于整个电子烟行业来说,其实是好事,最起码给这个行业正名了。”行业内对于“参照卷烟监管”这件事早有心理预期,毕竟今年3月工信部早已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公开征求意见。
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王琼飞认为,新规意味着电子烟作为新型烟草制品正式在国家法律层面上获得合法身份,同时意味着电子烟行业将结束混乱无序的状态,“会参照传统卷烟的做法在生产、批发和零售环节迎来强监管。”
目前同行们最担心的是:最新《烟草条例》落地之后,手头正在生产的商品是否还完全不愁销路?此前电子烟出口海外的手续和流程相对简单,只需要和国外的客户沟通,使用国际账号交易即可,“现在就会担心会不会生产的中途就出台了国标,产品就彻底报废了。又或者申请不到烟草专卖许可证,是否彻底被踢出局?”
根据《烟草条例》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不过,对于电子烟线下门店何时办理烟草特许经营证、如何办理等细则,还未出台。21记者走访上海市徐汇区多家电子烟线下门店,商户普遍存在焦虑情绪。一家头部电子烟门店的工作人员表示,“如果牌照卡得很严,线下门店肯定‘死’一大片。我本来也只是想要赚点中间的价差,这下子完全没戏。”
电子烟行业确实从业者众多。艾媒咨询数据显示,中国电子烟企业从2013年的4.54万家快速增长至2020年16.84万家。截至2021年2月4日,中国存续电子烟企业超过17万家。
如今,行业走到了剧变的前夜。天风证券分析认为,条例确认了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在国内可合法合规生产、销售的地位,利好具有合规优势的龙头企业。
针对这一观点,艾媒咨询CEO张毅指出,电子烟作为一个消费品,不可能存在大小通吃的大企业。但是未来能够拿到许可证的企业肯定不多,所以小型作坊将失去市场。
王琼飞认为这需要分角度来看。如果从规范市场的角度来看,由于合规的门槛提高,确实有利于龙头企业,“但从征税和垄断经营等角度,还需进一步观察后续可能出台的细则,才能进一步判断是否利好龙头企业。”
是否会开征消费税?
作为全世界的“电子烟中心”,深圳拥有着极其庞大的电子烟生产供应链群,世界90%以上的电子烟都从这里发出。
中国电子商会电子烟行业委员会发布的报告显示,2020年中国电子烟内销零售预估145亿元,同比增长30%;出口预估494亿元,同比增长12.8%。该行业协会还预计,2025年中国电子烟内销可达498亿元,出口可达1697亿元。
刘飞透露,业内偏向认为,根据条例,已从产品性质和渠道管理两个方面为电子烟加征消费税铺平了道路。消费税是以特定消费品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部分消费品再征收一道消费税,目的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健康消费,促进节能环保,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不过目前消费税暂行条例的税目中并没有电子烟,而且正在立法中的消费税法也没有将电子烟纳入征税范围。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与经济政策合作中心主任郑榕长期关注烟草税与烟草控制议题。她曾在今年9月向21记者分析,若将电子烟界定为烟草制品来进行监管,由于中国的烟草市场不对国外的资本开放,根据贸易的对等原则,外国烟草市场也将不对我国资本开放,继而电子烟出口贸易的合法性有可能成为一个问题。
中国电子商会电子烟行业委员会秘书长敖伟诺则在新条例出台后接受采访表示,“条例中提到的是‘参照卷烟’,‘参照’并不等同于‘依照’和‘照搬’,所以还要看政策的进一步制定和实施。”“‘参照’意味着给电子烟行业预留了进一步发展和创新空间,相信监管机构会考虑电子烟行业的实际情况继而出台符合目前电子烟行业发展的相关监管细则。”王琼飞分析,从税收和外贸角度说,对于电子烟监管,既可能会像卷烟一样对电子烟征收合理的消费税,同时也可能会考虑电子烟产业的外贸情况而做出有利于外贸发展的灵活政策。
“合法身份”已经落定,电子烟国标出台也已不再遥远。新政落定,狂热的电子烟行业终于进入冷静期,品牌方、经销商、代理商正翘首以盼实施细则和指导意见。
以下为条例部分摘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1997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3号发布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1年11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烟草专卖品中的烟丝是指用烟叶、复烤烟叶、烟草薄片为原料加工制成的丝、末、粒状商品。
第四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及领导体制,依照《烟草专卖法》第四条的规定执行。设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由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烟草专卖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
第五条国家对卷烟、雪茄烟焦油含量和用于卷烟、雪茄烟的主要添加剂实行控制。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有害的添加剂和色素。
第二章 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
(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七条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
(三)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三)符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规定,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并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申请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第十二条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进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应当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第十三条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依照《烟草专卖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
第五章 烟草制品的销售
第六章 烟草专卖品的运输
第三十二条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由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审批、发放。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进口的烟草专卖品、国产烟草专用机械和烟用丝束、滤嘴棒以及分切的进口卷烟纸,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除国产烟草专用机械、烟用丝束、滤嘴棒以及分切的进口卷烟纸以外的其他国产烟草专卖品,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市、县运输烟草专卖品,应当凭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运输依法没收的走私烟草专卖品,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一)超过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的数量和范围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二)使用过期、涂改、复印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三)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的;
(四)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海关监管的烟草制品的转关运输,按照国家有关海关转关运输的规定办理运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