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烟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相关问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烟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相关问答
为完善消费税制度,促进税制公平统一,更好发挥消费税引导健康消费的作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2022年第33号,以下简称“公告”),对电子烟消费税政策进行了明确。税务人员对其中常见的问题进行了梳理。
问:公告规定的电子烟生产环节、批发环节的消费税纳税人分别指谁?
答:电子烟生产环节消费税纳税人是指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取得或经许可使用他人电子烟产品注册商标(以下简称持有商标)的企业。其中,取得或经许可使用他人电子烟产品注册商标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确定。需要注意的是,通过代加工方式生产电子烟的,由持有商标的企业申报缴纳消费税。因此,只从事代加工电子烟产品业务的企业不属于电子烟消费税纳税人。电子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人是指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营电子烟批发业务的企业。
问:公告规定的电子烟消费税征税对象包括哪些?
答:电子烟消费税征税对象为电子烟产品,电子烟是指用于产生气溶胶供人抽吸等的电子传输系统,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电子烟产品。其中,电子烟有关定义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GB 41700-2022)确定。
问:公告规定的电子烟消费税税率是多少?
答:电子烟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纳税。电子烟生产(进口)环节的消费税税率为36%,电子烟批发环节的消费税税率为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