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电子烟产品类)怎么办理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电子烟产品类)怎么办理
电子烟虽然在我国制造达到全球90%以上,但国内消费市场依然较小,仅有6%的产品销于国内,然而欧美市场占据了出口份额的83.7%。目前,国内电子烟产业正处于发展的快车道。一方面,作为卷烟的替代品,电子烟的工艺不断完善,与传统卷烟的口感、味道等日趋接近。另一方面,国内消费人口的数量,让电子烟产业未来有着无限想象的空间。但是安全问题随之而来。
根据《电子烟管理办法》规定,从事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生产经营活动,应取得生产企业许可证,许可范围归为三类:生产企业许可证(电子烟产品类)、生产企业许可证(雾化物类)、生产企业许可证(电子烟用烟碱类),具体包括:
(一)生产企业许可证(电子烟产品类)。
1.烟弹生产(内销/出口);烟弹代加工;烟弹品牌持有(内销/出口)。
2.电子烟烟具生产(内销/出口);电子烟烟具代加工;电子烟烟具品牌持有(内销/出口)。
3.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生产(内销/出口);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代加工;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品牌持有(内销/出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生产企业许可证:
1、生产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生产经营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的;
2、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取消从事电子烟有关生产经营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因申请人存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生产经营等行为,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申请人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
4、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与申报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生产企业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申请人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期间的;
7、申请人生产、代加工、品牌持有的电子烟产品未在中国境内获得注册商标的;
8、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的分支机构直接从事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生产经营业务的应单独申请生产企业许可证,由其所属法人单位向该分支机构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除提交本目录上述所列材料外,还应提交决定该分支机构申请生产企业许可证的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决策机构出具的决定文件。
来源:思誉企业管理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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