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新规!电子烟、雾化物和烟碱生产企业IPO上市需上报主管部门同意
重磅新规!电子烟、雾化物和烟碱生产企业IPO上市需上报主管部门同意
3月11日,《电子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正式出炉,并将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
《管理办法》中多条规定备受业内热议,包括设定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禁止销售非烟草口味和开放式注油的电子烟产品、禁止举办以各种形式推介电子烟产品的展会、论坛、博览会等。另外企业IPO上市要经过烟草专卖部门同意,也引起诸多关注和讨论。
据《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当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前款,即第八条第一款:设立电子烟生产企业(含产品生产、代加工、品牌持有企业等,下同)、雾化物生产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应当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立项。上述企业设立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其分立、合并、撤销,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
因此,前款规定的企业,是指电子烟生产企业(含产品生产、代加工、品牌持有企业等,下同)、雾化物生产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
对此,北京中伦文德昆明律师事务所、烟草新型烟草领域专业律师唐顺良律师认为,对电子烟企业增加发行股票前置审查程序,可以理解为电子烟企业可以上市的利好,但同时烟草专卖行政部门审查同意的标准,也需要具有法律依据。
据了解,截止《管理办法》出台之前,业内已有几家电子烟企业上市,分别是美股雾芯科技、港股思摩尔国际、新三板上市五轮电子、斯科尔母公司赢合科技等。另外,思格雷、艾维普思早前已从新三板退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