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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电子烟申报通道开启:电子烟企业和零售店等从业者需在15天内如实申报

国家烟草专卖局电子烟申报通道开启:电子烟企业和零售店等从业者需在15天内如实申报

2021-12-07 18:47:00

国家烟草专卖局电子烟申报通道开启:电子烟企业和零售店等从业者需在15天内如实申报
2021-12-07 18:47:00
12月6日,国家烟草专卖局网站开通“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信息和产品信息”申报通道,各类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可于2021年12月6日-21日按时如实报送企业和产品相关信息。企业信息报送主体包括电子烟生产(含代工企业)、品牌持有、分销企业(含进口代理商)和电子烟零售店。国家烟草专卖局网站已经开通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信息和产品信息通道,需要电子烟企业和电子烟零售店进行申报。
时间从12月6日到12月21日截止,请各位从业者根据自身属性,登陆国家烟草专卖局网站进行申报。

申报步骤:

1、进入网站www.tobacco.gov.cn,点击“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信息和产品信息报送


2、微信扫码登陆 信息报送须知点击确定。


3、根据提示完成信息填写。


要求对填写的信息确保真实性和完整性


进入后有两个身份可选,一是企业用户,一是零售店用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填写。

下面是「信息报送须知」原文,需要注意的地方已标红,请大家仔细阅读,方便大家提前阅读准备


一、总体说明

(一)为进一步摸清现有电子烟企业和产业的有关情况,更好地落实监管要求,各类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可于2021年12月6日-21日,登录国家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国家局”)政府网站,按时如实报送企业和产品相关信息。
(二)信息报送主体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人作为填报人填报信息。填报人须及时、准确、如实填写,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因不当授权、超期填报、故意隐瞒、提供虚假信息造成的后果由报送主体自负。

(三)填报前请仔细阅读本须知和填写说明。请尽早组织填报,避免后期网络堵塞等意外因素影响信息报送。
(四)本次信息报送分为企业信息报送和产品信息报送,采取网上填报方式进行。因不具备互联网填报条件或能力等原因确实无法网上报送企业信息的,请联系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线下信息报送服务,产品信息报送无线下服务
(五)网上信息报送方式及路径如下:
1.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统一通过国家局政府网站(www.tobacco.gov.cn)“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信息和产品信息报送专栏”填报信息(专栏开放时间为每日8:30-23:00)。
2.填报人以个人实名注册微信扫码方式登录。
3.企业信息报送主体包括电子烟生产(含代工企业)品牌持有分销企业(含进口代理商)电子烟零售店。电子烟生产(含代工企业)、品牌持有、分销企业(含进口代理商)填写基础信息并选择“企业用户”类型,点击“企业信息报送”,根据提示填写信息。电子烟零售店填写基础信息并选择“零售店用户”类型,点击“零售店信息报送”,根据提示填写信息。
蒸汽新消费再次提醒:零售店主也需要申报。
产品信息报送针对在境内生产并销售、进口以及出口三种经营类型的电子烟产品。封闭式可换烟弹电子烟、开放式可注烟液电子烟和一次性电子烟均在报送范围内,烟液产品不需报送。报送主体包括境内生产并销售的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进口代理商企业和出口代加工企业。填报人填写基础信息后,进入“信息报送入口”—选择“产品信息报送”—选择产品经营类型—填写产品信息报送表。
(六)网上操作注意事项如下:
1.信息填写过程中,点击“保存”键可保存已填报信息,可多次登录接续填写,“保存”后仍可随时修改已保存内容。
2.请谨慎点击“提交”键。确定填报信息无误后,再点击“提交”键完成信息报送。
3.企业信息报送点击“提交”键后确需重新修改的,请电话联系所在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人员(联系方式详见专栏),经核实后修改信息(工作时间3小时内完成核实)。
产品信息报送点击“提交”键后不可修改。
4.电子烟政策的咨询、留言,统一由国家局政务服务大厅咨询电话(010-63606161)和国家局政府网站“互动交流”栏目回复。
5.2021年12月6日—21日,凡涉及国家局政府网站上电子烟企业信息填写报送问题的咨询,由国家局电子烟企业信息咨询专线(010-63606332)和各省、市级局相关咨询专线负责答复。
6.2021年12月6日—21日,凡涉及国家局政府网站上电子烟产品信息填写报送问题的咨询,统一由国家局电子烟产品信息咨询专线(010-63605656、 010-63605858)负责答复。
以上国家局咨询电话或专线接听时间为:工作日8:30-11:30,13:30-17:00。
(七)本系统包含的信息填报、信息校验、联系确认等业务功能中,我们会收集和使用您在使用服务过程中主动提供的个人信息,包括个人姓名、个人电话号码、使用系统的设备信息等。对于信息的存储和使用,我们将严格遵循正当、合法、必要原则,防止填报的个人信息遭到未经授权的访问、披露、使用、修改,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如您继续使用本系统,即代表您已充分阅读、理解,知悉并同意使用您的个人信息。
二、企业信息报送说明
(一)需要进行企业信息报送的市场主体如下:
1.电子烟用烟碱(尼古丁)、电子烟烟液(烟油)、烟弹、烟具(含一次性、开放式电子烟)、换弹式电子烟等生产企业(含代工企业)。
烟具生产企业是指将雾化物雾化为可吸入气溶胶的电子装置生产企业,不包括烟具原辅料、零部件生产企业
2.国内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国产品牌代理(分销)商、外国电子烟产品(包括烟弹、烟具)进口(代理、分销)商等不直接面向消费者销售的电子烟品牌持有、分销企业。
生产企业及品牌持有、分销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分厂等,由所属企业统一填报。
3.直接面向消费者,持有营业执照且已实际开展电子烟零售业务的各类电子烟实体零售店。
包括但不限于同一自然人或企业多地开办电子烟实体零售店等情形在内,电子烟实体零售店应“一店一报”(以独立的营业执照为准确定“一店”,作为独立主体填报)。

(二)填写注意事项如下:
1.信息报送各栏目全部为必填项,不填写信息视为无此业务或数据。数量栏目填写阿拉伯小写数字,无需另标明单位。
2.请准确填写联系电话并确保电话畅通,便于后续实地调查联络。
3.本表中有“□”栏的为选择栏,请根据实际情况在对应的“□”内划“√”。
4.表格中购进、生产、销售、进出口等经营数据栏中的“2021年”指2021年1-11月期间的统计数据。
三、产品信息报送说明
市场销售的电子烟产品,包装形式多样,须按照包装内容物类型,分别于对应表格填报信息。采用“烟具+烟弹”组合包装销售形式的封闭式可换烟弹电子烟,需将烟具、烟弹在《电子烟烟具信息采集表》《电子烟烟弹信息采集表》中分别填报信息;开放式可注烟液电子烟在《电子烟烟具 信息采集表》中填报信息;一次性电子烟在《一次性电子烟信息采集表》中填报信息。
(一)境内生产并销售的电子烟产品
境内生产并销售的电子烟产品,由品牌持有企业填报信息。
1.品牌持有企业和生产企业不一致的,要分别明确填写。
2.销量份额前五区域:填报该品牌烟弹、烟具或一次性电子烟产品分别在境内销量最高的前五个省份和份额比例。
3.销售额份额前五区域:填报该品牌烟弹、烟具或一次性电子烟产品分别在境内销售额最高的前五个省份和份额比例。
4.该品牌销量:填报该品牌烟弹、烟具或一次性电子烟产品分别在境内对应周期的总销量。
5.系列名称:如有子品牌,填报产品所属子品牌的名称。如没有子品牌,不需填报
6.产品型号:指产品上用于识别产品款型唯一性的编号。
7.产品类别:在《电子烟烟具信息采集表》中,该项可选填报“开放式可注烟液”或“封闭式可换烟弹”。
8.独立零售盒装规格:烟弹、烟具单独成盒包装销售,填写盒内产品的数量。如有多种规格,依次填报。
9.组合零售盒装规格:在《电子烟烟弹信息采集表》中,烟弹、烟具组合成盒包装形式的,分别填写盒内烟弹、烟具的数量。如有多种规格,依次填报。如不存在该包装形式,该项填报“0”;在《电子烟烟具信息采集表》中,产品类别项所选为“开放式可注烟液”时,该项不需填报。
10.出厂箱装规格:烟弹、烟具完成最终加工,盒装成箱出厂销售时,每箱内盒装的数量。如有多种规格,依次填报。
11.产品出厂价格:是指该型号产品完成最终加工,出厂销售的价格。出厂价格有多个的,取平均价格填写。平均零售价格:以该型号单个产品在境内各主销零售市场的平均定价来填写。
12.烟液成分清单:含量在0.1%以上的烟液成分,按照质量分数从高到底的顺序依次填写。
13.贮液体积:在《电子烟烟弹信息采集表》中,填写烟弹的标称容量;在《电子烟烟具信息采集表》中,如产品类别项所选为“开放式可注烟液”,则填写其标称最大可注烟液容量。如所选为“封闭式可换烟弹”,则该项不需填报。
14.主特征口味:单一型口味按标称口味填写;混合型口味要明确填写1种其主特征口味所属类型。
16.雾化芯形式:在《电子烟烟具信息采集表》中,如产品类别项所选为“开放式可注烟液”,填报雾化芯使用的结构形式;如所选为“封闭式可换烟弹”,则该项不需填报。

(二)进口电子烟产品
进口的电子烟产品,须由中国境内进口代理商企业填报信息。
1.品牌持有企业注册地:填报其注册地所在国家即可。
2.商标注册号:填报该产品所属主品牌的商标注册编号。如在中国已完成商标注册,填报中国的商标注册编号。如未在中国进行商标注册,则填报其品牌持有企业所在国的商标注册编号。
3.销量份额前五区域:填报该品牌烟弹、烟具或一次性电子烟产品在境内销量最高的前五个省份和份额比例。
4.销售额份额前五区域:填报该品牌烟弹、烟具或一次性电子烟产品在境内销售额最高的前五个省份和份额比例。
5.该品牌销量:填报该品牌烟弹、烟具或一次性电子烟产品分别在境内对应周期的总销量。
6.生产企业:填报该产品境外生产企业的名称和地址信息。
7.系列名称:如有子品牌,填报产品所属子品牌的名称。如没有子品牌,不需填报。
8.产品型号:指产品上用于识别产品款型唯一性的编号。
9.产品类别:在《电子烟烟具信息采集表》中,该项可选填报“开放式可注烟液”或“封闭式可换烟弹”。
10.独立零售盒装规格:烟弹、烟具单独成盒包装销售,填写盒内产品的数量。如有多种规格,依次填报。
11.组合零售盒装规格:在《电子烟烟弹信息采集表》中,烟弹、烟具组合成盒包装形式的,分别填写盒内烟弹、烟具的数量。如有多种规格,依次填报。如不存在该包装形式,该项填报“0”;在《电子烟烟具信息采集表》中,产品类别项所选为“开放式可注烟液”时,该项填报“0”。
12.进口箱装规格:烟弹、烟具盒装成箱进口时,每箱内盒装的数量。如有多种规格,依次填报。
13.平均零售价格:以该型号单个产品在境内各主销零售市场的平均定价来填写。
14.烟液成分清单:含量在0.1%以上的烟液成分,按照质量分数从高到底的顺序依次填写。
15.贮液体积:在《电子烟烟弹信息采集表》中,填写烟弹的标称容量;在《电子烟烟具信息采集表》中,如产品类别项所选为“开放式可注烟液”,则填写其标称最大可注烟液容量。如所选为“封闭式可换烟弹”,则该项不需填报。
16.主特征口味:单一型口味按标称口味填写;混合型口味要明确填写1种其主特征口味所属类型。
17.雾化芯形式:在《电子烟烟具信息采集表》中,如产品类别项所选为“开放式可注烟液”,填报雾化芯使用的结构形式,如所选为“封闭式可换烟弹”,则该项不需填报。
(三)出口电子烟产品
出口的电子烟产品,产品品牌为境内企业持有并生产的,由品牌持有企业填报信息;产品品牌为境内企业持有,委托境内生产企业代加工的,由代加工的生产企业填报信息;产品品牌为境外企业持有的,由境内代加工的生产企业填报信息。
1.品牌持有企业注册地:产品品牌为境外企业持有,填报品牌持有企业所在国家;产品品牌为境内企业持有,填报品牌持有企业在境内的注册地。
2.主销国家和地区:填写境外销量最高的前三个国家或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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