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电子烟: 看清税则号列再缴消费税
进口电子烟: 看清税则号列再缴消费税
11月1日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3号,以下简称“33号公告”)正式施行。33号公告明确,进口电子烟的单位和个人,属于消费税纳税人。进口电子烟的企业,应根据税则号列准确缴纳消费税。
缴纳消费税的电子烟,涉及两个税则号列
33号公告第一条明确,将电子烟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在烟税目下增设电子烟子目。
33号公告附件《电子烟进出口税则号列及商品名称》明确,电子烟进出口税则号列分别为“24041200”和“ex85434000”。其中,“24041200”对应的商品名称是“不含烟草或再造烟草、含尼古丁的非经燃烧吸用的产品”;“ex85434000”对应的商品名称是“可将税目24041200所列产品中的雾化物雾化为可吸入气溶胶的设备及装置,无论是否配有烟弹”。根据现行政策,纳税人只有在进口上述两个税则号列的电子烟时,需要缴纳消费税。
举例来说,11月,甲企业作为国内收货人,进口具有下列特征的烟弹:烟弹呈圆柱形(长22.9mm,直径9.5mm/8.4mm),聚丙烯外壳,内有约0.31克粒状再造烟草、水、香精、碳酸钾及其他助剂的混合物,以及一个醋酸纤维素制的烟嘴。烟弹总重约0.56克。根据《关于公布2020年商品归类决定》(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8号),上述烟弹的税则号列为“2403.99”,因不属于33号公告明确的两类税则号列,故甲企业在进口上述电子烟弹时,无须缴纳消费税。
日常生活中,企业进口的相关商品,可能都叫作电子烟,但因配方及工作原理等归类要素不同,商品对应的税则号列很可能存在差异。同时,即使进口同样的商品,在不同的时间点,税则号列可能也会发生变动。正是因为这个原因,33号公告附件《电子烟进出口税则号列及商品名称》强调,“24041200”与“ex85434000”为2022年版的税则号列。笔者提醒,相关主体如果在2023年进口电子烟,应在2023年版进出口税则公布后,第一时间搜索关于征收消费税电子烟的具体表述,以防造成应缴未缴或多缴税款等情况。
“85434000”商品是否缴纳消费税,以具体商品描述为准
一些纳税人看到“ex85434000”这个税则号列时,可能会产生疑问:为什么会有个“ex”?这两个字母代表什么?
在海关领域,“ex”表示相应进口商品应在后续税则号列范围内,同时以具体商品描述为准。“ex85434000”代表进口商品不仅需要税则号列为85434000,还需要满足相应的商品描述:包含电子烟及类似的个人电子雾化设备。
例如,乙企业进口电子雾化皮肤护理商品,将纯净水雾化后对皮肤起到保湿美白的作用。该商品虽然工作原理与电子烟相同,但是不含有任何烟草原料。在这种情况下,该商品虽然税则号列为“85434000”,但根据具体的商品描述,商品明显与烟草制品无关,不属于“电子烟及类似的个人电子雾化设备”,而是属于“其他设备及装置”。因此乙企业进口此类商品,不需要缴纳消费税。
换句话说,2022年10月31日之前,申报进口税则号列为“85434000”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2)》均不需要缴纳消费税;2022年11月1日起,税则号列为“85434000”的商品是否缴纳消费税,需要以具体商品描述为准作出判断。
进口电子烟,按组成计税价格纳税
33号公告明确,纳税人进口电子烟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明确,从价计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实征关税税额)÷(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
需要说明的是,与税务部门的计税价格不同,进口环节消费税的计税价格不考虑增值税的扣除问题,即没有国内税收征管中“含税”与“不含税”的概念。同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计税价格中,包含了实征关税税额。进口环节的关税、消费税、增值税的计算联系紧密,消费税计算错误,会导致后续增值税的计算错误。纳税人在计算过程中,一定要严格按照计算公式进行。
举例来说,11月7日,纳税人进口税则号列为“24041200”的电子烟,完税价格为10万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2)》,该电子烟适用的关税最惠国税率为6.5%、消费税税率为36%、增值税为13%。那么,该纳税人首先应计算关税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关税税率=(100000×6.5%)=6500(元);然后计算消费税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实征关税税额)÷(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100000+6500)÷(1-36%)〕×36%=59906.25(元);最后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实征关税税额+实征消费税税额)×增值税税率=(100000+6500+59906.25)×13%=21632.8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