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核定生产规模等问题的答复
关于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核定生产规模等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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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电子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电子烟管理办法》和《电子烟》国家标准及相关配套政策,深入听取企业意见、统筹推进行政许可、加快产品技术审评、加强市场规范管理,主动上门指导服务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得到了电子烟市场主体的广泛支持和普遍认可。现就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关注的核定生产规模及企业座谈、电话咨询集中反映的有关问题进行解答。
一、核定电子烟生产规模做了哪些工作,效果如何?
答:依据《关于对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核发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促进电子烟产业法治化规范化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规定,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调研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生产规模现状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生产规模核算方法。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人员分别对生产设备公称能力、三年实际销量平均值、行业设备产能利用率进行现场核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有关数据和实际情况,进行综合测算并形成企业生产规模核定值。
从获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反馈情况看,核定方法务实有效、核定程序有序规范、核定数量基本合理、企业积极主动配合。
二、核定生产规模可能不适应市场订单需求的原因有哪些,如何处理?
答:核定产量规模时已经考虑了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有序增长因素,一般不会出现核定生产规模年度总量小于订单需求年度总量的情形。对于部分企业,由于产品质量差异以及对产品培育力度不同造成的变化,消费者对不同企业产品需求发生的变化,境外市场订单需求不确定性带来的变化,可能出现部分企业生产规模不能满足市场订单需求或大于市场订单需求的情形。对此,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将坚持总量管理和供需管理要求,尊重市场,依据《电子烟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措施,适时出台相关管理细则。
三、对已排期暂不具备条件的企业如何处理?
答:坚持行政许可“标准不降低、要求不放松、程序不缺失”原则,进一步提高工作质效,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经排期但暂不具备条件的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分类作出处理: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通知企业排期联系不上的、通知后企业表示不申请的、通知排期后第二天起算5日内不提交申请的,视为企业放弃排期;申请产品技术审评过程中出现逾期的,视为企业放弃排期;因各种原因,企业在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务服务行政许可网上办理平台申请后撤回申请的,视为企业放弃排期。对于放弃排期的企业,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将作延后排期处理,排期时间另行通知。
对符合不予受理情形的、通知补齐补正后第二天起算10个工作日内未补正或补正仍不符合条件的,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对受理后经审核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核准决定。
四、获证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的产品如何在交易平台上进行出口备案?
答:获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从事出口业务的,应在交易平台上进行出口备案。出口备案产品包括电子烟用烟碱、雾化物、电子烟产品。其中,根据《电子烟产品技术审评实施细则》规定,电子烟产品在出口前,还应当通过电子烟产品技术审评管理系统进行备案。
出口业务备案主要流程是,获证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在交易管理平台上注册,创建企业主会员账号,其中电子烟产品出口企业还需在“出口产品授权申请”页面关联出口产品(该类产品已经在电子烟产品技术审评管理系统备案),填写出口相关信息,同意“出口产品电子承诺书”。企业完成出口报关后,在“相关材料”界面确认出口信息并上传发票、装箱单、报关单等单据完成出口业务备案。
五、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定许可范围是如何确定的,核定的产品品牌发生变更如何处理?
答: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提交的许可证申请后,根据许可条件,结合申报材料和实地核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初审、审核和审批,严格核定生产企业许可范围。
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电子烟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产品品牌开展经营活动。针对企业经营活动中可能出现的产品品牌变更情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正在研究制定适应市场需求的相关管理规则。
六、《电子烟》国家标准产品样品如何获取?
答:电子烟生产企业可联系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获取符合《电子烟》国家标准风味要求的参考样品。产品技术审评机构将会继续指导服务已提报送检、送审产品的电子烟生产企业,帮助其产品尽快符合《电子烟》国家标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