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渡期内,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自2022年5月5日起开放申请,仅限已申报登记的涉电子烟生产企业
过渡期内,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自2022年5月5日起开放申请,仅限已申报登记的涉电子烟生产企业
4月1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部门就公众关注的《电子烟管理办法》和《电子烟》国家标准等有关问题进行了解答,其中明确了电子烟、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生产企业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方式、要求和时间。
电子烟、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应当申请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申请人可以向其住所(主要经营场所或经营场所,下同)所在地的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包括大连市、深圳市烟草专卖局,下同)许可证办理窗口或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政务服务行政许可网上办理平台提出申请。详细的办理流程、所需材料等可登录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政府网站查询。
过渡期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受理2021年11月10日《决定》发布前已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且如实完成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信息申报的市场主体(即存量电子烟、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的许可申请;
暂不受理存量电子烟、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扩大生产能力的许可申请(具体受理时间将另行通知);
不受理在过渡期内违规新设的电子烟、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或生产点的许可申请。
自2022年5月5日起,存量电子烟、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可以向其住所所在地的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申请意向,再按照排期要求提交正式申请。
过渡期结束后,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将受理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市场主体的许可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