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关于禁止发布电子烟广告的提醒告诫书
湖北关于禁止发布电子烟广告的提醒告诫书
2021年11月26日,第75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五条:“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电子烟广告发布行为,营造清朗有序的广告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电子烟广告发布相关问题向各电子烟经营者和相关广告发布单位提出提醒告诫如下:
一、禁止发布所有电子烟及烟草制品广告。
二、禁止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播放、刊登烟草制品广告。
三、禁止利用互联网、APP、公众号等发布烟草及电子烟广告。
四、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
五、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六、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七、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八、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要恪守主体责任,不得承接、制作、刊发、变相刊发电子烟及烟草制品广告。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北省烟草专卖局将持续加强对电子烟及烟草制品广告的监测、监管、执法。包含传统媒体、户外、互联网等媒体、媒介在内的已发布的电子烟广告须立即拆除、停刊、停播、停发。对监测检查中发现的相关违法广告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来源: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北省烟草专卖局